申請條款及展覽會規則
定義
本條款中,如文中無其他規定,則
- “申請人”是指申請在展會上進行展覽的組織。
- “展位”是指經許可的場地。
- “條款和規則”是指由主辦方隨時修改的、關於申請、展覽規章制度的本條款和規則。
- “參展商”是指申請在展會上進行展覽的、其展覽申請已由主辦方出具書面確認函(稱為“展位確認函”)予以接受的組織。
- “展會”是指申請表中指明的主辦方將要組織的展覽會。
- “展會場地”是指申請表中明確的任何場地。
- “主辦方”是指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是展覽會的推廣及主辦機構,負責監控展覽會的所有事宜。
- “宣傳資料”是指參展商準備在展會上展示、發放或使用的禮品、目錄、手冊及任何類型的產品資料。
- “展臺”是指經許可的場地,包括所有固定裝置、配件和擺設。
-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指在《建築物條例》(123章)中定義的認可人士,即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專業測量師。
- “參展申請表” 指通過參展商遞交的電子表格或參展商申請參展展覽會所遞交的紙質表格。
參展資格與條件
- 主辦方對於申請人的參與擁有絕對自主權。主辦方以書面方式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之前,並未賦予其任何參展權。主辦方保留拒絕任何申請而不進行進一步解釋的權利。主辦方無需確認已收到填寫完畢的參展申請表。主辦方確認已收到填寫完畢的參展申請表並不得被視為主辦方已接受申請人成為參展商。
- 所有參展商必須根據適用法律在香港或其本國的合法注冊組織。主辦方可以要求參展商 在附上參展申請表時或隨時出示最新的注冊文件、名片及 / 或產品目錄及 / 或主辦方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 / 材料,以證明參展商的身份。除非經主辦方通知,否則不必遞交原件,因主辦方無法保證將之奉還。
- 參展商保證交予主辦方的參展申請表及所有其他文件與信息應真實,完整並為最新的。
- 如參展商違反本條款和規則的任何內容,主辦方將有權拒絕參展商參加展會並對因該違反導致的損害索取賠償金。
- 向參展商許可使用的展會場地嚴格用於公眾教育的目的,在展位的安裝期間及展會進行之時,其安排須達到主辦方滿意的程度。如參展商在為其分配的全部或部分場地內放置的任何物品不符合場地的用途,則主辦方有權不經通知而移除這些物品,費用由參展商承擔,並有權處置從展會場地清除的所有物品,參展商不得就被處置的物品向主辦方提出索賠。參展商不得要求返還本條款和規則項下許可場地的任何款項或已付的任何其他款項。
場地分配
- 主辦方擁有絕對自主權為申請人分配展位或展臺的面積以及該展位或展臺的具體位置。與此有關的所有決定都是最終的,不接受任何變更請求。參展商無權就因發出具體展位確認函後展位的分配發生變化或展位本身發生變化而導致的損害賠償金獲得賠償;但是,如主辦方提供的展位面積低於展位確認函規定面積的50%,則參展商可撤銷其申請。
- 參展商獲得在展會上進行展覽並使用場地或展臺的許可僅針對該參展商,未經主辦方書面批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讓、讓與、分包或分享,無論參展商與第三方之間存在何種關系,主辦方有權自行決定授予或不授予此類批準。
展位建設、標準展臺
- 主辦方對展位建設和提供展臺的要求和批準程序在參展商手冊中有詳細說明,參展商手冊將分發給參展商,並構成本條款和規則的一部分。
現場的使用與安全
- 參展商必須採取預防措施例如圍欄、防護欄或其他保護措施,防止公眾接近任何正在移動或操作的展品。此類活動的或運轉中的展品僅能由經參展商授權的人員展示或操作,並不得在該人員離開的情況下獨自運轉。展示此類活動的或運轉中的展品必須取得主辦方的事先同意。
- 在展會上使用鐳射產品需要取得主辦方的事先書面批準。申請批準必須在不晚於展會開幕前兩個月向主辦方提出。
- 所有視聽設備必須定點,並限制音量,不得對其他參展商或觀眾造成任何不便。主辦方有權指定一家或多家專業視聽設備供應商,在此情況下,參展商應當向此/此等專業供應商租賃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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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對任何音樂演出(包括使用錄制的音樂用於示範或表演)參展商應自行申請當地政府規定的所有許可和授權,並在展會開幕前向主辦方提交批文復印件。
- (a) 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 ( 地址:香港中環亞畢諾道 3 號環貿中心 18 樓;電話: 2846-3268 ;傳真: 2846-3261)
- (b) 錄音制品播放版權 ( 東南亞 ) 有限公司 ( 地址:香港灣仔皇後大道東 183 號合和中心 3705 室;電話: 2866-6862 ;傳真: 2866-6869)
- (c) 香港音像聯盟有限公司(地址:香港銅鑼灣禮頓道77號禮頓中心1301室;電話: 2882 6892;傳真:2866-6869) ;及
- (d) 有權不時授出有關許可的其他有關機構。
所有與申請音樂演奏相關的費用與開支一概由有關個別參展商承擔。
- 參展商應負責取得相應的表演權和復制權。
- 宣傳資料只能在參展商自己的展位或展臺發放。不得在展會場地內的任何其他地方進行業務廣告、示範或游說。不得在參展商展位或展臺以外的地方放置展品或廣告牌。同樣,展品的各種價格標簽也不許展示。
- 任何情況下展會場地內都不許使用充氣氣球。
- 展會期間,展位和展臺必須有參展商的授權代表及主管代表隨時當值。這些代表必須熟知參展商的產品及/或服務。參展商應確保其代表遵守本條款和規則以及主辦方或其代理在展會開幕之前或期間作出的一切指示。
- 展會期間,展臺應同展品一起展出,展品包含在參展商提交的申請表中並經主辦方批准,且包含於申請表指明的產品系列中。展品不可從展臺移出或更換為其他類型的展品。展會期間,不得遮蓋已獲準展示的物品。主辦方有權移除其認為有害、非法、違反道德、與主辦方背道而馳、不符合展會標準及設置或不符合展會展品說明的任何展品、宣傳資料,費用由參展商承擔。
- 參展商不得在公司名牌貼上懸掛或以其他方式貼上任何貼紙、海報、懸垂物或其他物品。
- 參展商保證展品及展品包裝,以及宣傳品或攤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均沒有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例。在不限制前述規定的原則下,嚴禁展示以下物件:攻擊性武器、火器、彈藥、爆炸品、放射性物質、可燃及易燃物質、淫褻物品、毒藥及違禁藥物,以及相關裝備。參展商同意悉數賠償主辦方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顧員因參展商違反本項條款和規則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索償。
- 參展商保證:展品及其包裝、宣傳資料在任何方面均不違反或侵害任何第三方權利,包括商標、版權、設計、名稱、專利(無論是否登記注冊),並同意對任何第三方因參展商及/或主辦方侵犯此類第三方權利提出的主張而導致的所有成本、費用(包括法律成本)及損害賠償金,對主辦方及其代理、承包商進行足額賠償。
- 假若有投訴人 / 參展商(「投訴人」)向主辦方提出投訴,並要求主辦方對其他參展商採取行動,該投訴人必須同意免除主辦方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顧員(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顧問)的所有責任,同時悉數賠償上述各方由於依據有關投訴或有關投訴人所作出的其他要求、指示或指令而採取的行動所招致的任何責任、損失、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開支和賠償;投訴人並同意不會就有關投訴及被指控侵權事件對主辦方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顧員(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顧問)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提出任何索償或要求。
- 展位搭建、展臺配置及裝飾必須在主辦方指定的時間段內完成,任何情況下必須在展會開幕前一天的晚上十二時之前完成。截至該時間尚未完工的任何場地,主辦方保留對其進行安排、安裝或裝飾的權利,費用由參展商承擔。
- 展會對公眾關閉後且經主辦方事先同意後展位或展示物才能進行維修或變更。
- 在展會最後一天的正式關閉時間之前,除非主辦方作出特別同意,不得拆除或移除任何展位或展品。
- 無論任何情況,一律不得在展覽場地進行公開拍賣。
-
主辦方將發給參展商特定數目的參展證以供識別及入場時使用。參展商應確保獲授權人員:
- 在展會場地顯著展示其參展證;且
- 不將其參展證交給其他人。
- 遵守本條款和規則對參展商實施的所有規定;及
- 遵守主辦方為批准他們進入展覽會所實施的所有規定。
若主辦方發現任何人士未經授權或不當使用參展證,主辦方有權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採取以下任何或全部的行動:
- 立即沒收該未經授權或不當使用的參展證,及拒絕該等人士進入展會場地;
- 若有關參展商隨後向主辦方申請額外的參展證,向該參展商就主辦方審批及發出之額外參展證收取額外的費用;
- 向有關參展商施加主辦方以其絕對酌情權認為適當的處罰,包括(但不限於)立即終止有關參展商於展會的參展權,而毋須向該參展商作出任何賠償;或禁止參展商於展覽會或主辦方在未來舉辦的任何其他展會中展覽;及/或
- 就未經授權或不當使用參展證之事宜對有關參展商作出進一步之法律行動。
銷售活動
- 展會上嚴格禁止櫃臺銷售,即:銷售並交付產品(以及食品和點心的銷售)及禁止接受訂單和佣金。
廣告與宣傳
- 主辦方應當負責安排對展會的所有宣傳。參展商或其代理不得接受或促使任何訪問、公告、新聞言論或代表整個展覽會的任何宣傳。參展商有權公開其參與展會的事實,只要該公開內容無關展會的整體組織。
- 參展商及觀眾不得披露、挪用或使用,並應阻止其代表披露、挪用或使用參展商參與展會而獲得的與主辦方組織展會的業務或參展商事務有關的任何技術訊息或保密訊息。
- 參展商可將展臺的內部區域用於廣告或宣傳,但僅能與該處展示的展品有關。
- 主辦方可對展臺以外區域的設計發布指示或規定,並考慮展會的整體主題。參展商應當遵守該規定或指示。
- 參展商不得在其展臺以外的區域(展會前面)進行宣傳。
-
即使在展臺內部,也不允許採取以下宣傳手段:
- 違反法律和國家/政府規定或限制,特別是違反消防部門的規定或限制。
- 含有意識形態或政治性的題材。
- 干擾其他參展商,如聲、光干擾(閃光、移動投影、揚聲器廣播等)。
- 導致塵土或垃圾堆積。
- 妨礙觀眾流通,特別是造成過度擁擠。
- 用活體動物吸引注意。
- 構成第三方宣傳,以及揭示供應商、消費者或其他公司名稱的任何手段。
- 非主辦方或其附屬機構的人組織的宣傳活動或展會。
- 使用“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 社聯 / HKCSS”或展會的標識和名稱應當取得主辦方的書面批準。
展位材料及展品入場及離場
- 參展商應當按照主辦方的安排,在主辦方指定的時段內進入展會場地。
- 參展商全權負責安排運送產品進出展會場地、對產品的運送進行付款、接收、裝飾、移動展品。
- 不得在展會場地內任何鋪地毯的區域使用手推車。
- 展會結束後,應當立即按照主辦方的安排,在主辦方指定的時段內移走所有展品、展臺材料及相關物品。留在展會場地的任何展品或展臺材料將被視為遺棄,並由主辦方處置,費用由相關參展商承擔。進行處置所獲的所有收益(如有)應當由主辦方保留,且不得就此對主辦方提出任何索賠。
- 主辦方有權指定一名或多名專用承包商,處理所有產品和展品進出展會場地的搬運事宜,在此情況下,參展商有義務顧用此類專用承包商提供服務,費用由參展商自行承擔。
參展商的承諾
- 主辦方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隨時封鎖或刪除主辦方網站與參展商網站之間的連結,毋須事先通知,亦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 對於在主辦方網站介紹或連結參展商網站方面可能引致的任何損失、毀壞或傷害,參展商不可撤回地放棄對主辦方提出任何索償或採取法律行動的所有權利。
- 如有任何瀏覽者透過主辦方網站的連結進入參展商網站,非法或擅自使用參展商網站的資料,或作出其他侵權行為,主辦方概不負責。
- 參展商承諾悉數賠償主辦方因其網站與參展商網站的超連結或與之有關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損失、責任、法律行動、訴訟、申索、賠償、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 ) 及開支,並承諾於所有時間使主辦方獲得悉數賠償。
免責條款
- 除因主辦方或其顧員疏忽而引致的死亡或人身傷害以外,參展商、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顧員、或參展商或此等人士或任何其他參展商或訪客的產品或其他財產,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傷害或其他毀壞,主辦方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顧員概不負責。為澄清疑問,任何因天災、戰爭、醫療衛生的憂慮(例如爆發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恐怖襲擊恐嚇、暴亂、示威、內亂,不可避免之意外或任何不受主辦方控制範圍以內之成因所引致或構成之死亡或人身傷害均不會被視作主辦方或其員工之疏忽。主辦方根據本條款和規則所授出的任何批准並不構成主辦方對批准標的事項任何形式的認可。
- 參展商與其他人士在展覽會舉行期間所進行或因展覽會而導致的接觸或交易結果,主辦方概不負責。
- 對於因本協定或與該協定相關的、或因參展商違反該規定造成的或第三方向主辦方提出的與索賠相關的任何性質的法律責任、訴訟、法律程序、索賠、損害賠償金、成本和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參展商承諾按照主辦方、其員工及代理的要求進行賠償,並在此後任何時間應確保主辦方、其員工及代理獲得賠償。
- 參展商應當負責購買充分的保險,包括但不限於為其展品及展位購買保險,以抵御因偷盜、火災、公共責任(包括佔用人責任)以及任何其他自然原因導致的所有損失或損害,並應按要求向主辦方出示此類保險單。
- 參展商應當購買保險,保險範圍為本條款和規則規定的其所有潛在責任以及可能因疏忽大意導致的法律責任,並應按要求向主辦方出示此類保險單。參展商應對參展商或其代表、員工或代理的疏忽而為展會、其他參展商或主辦方的任何財產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全部責任,並應按要求向主辦方出示此類保險單。
- 特裝參展之參展商要為其展台的安全負全責,並就其攤位之安全性、適合性或其某種特定用途等原因或關系所引起的及因其攤位對展覽場地、其他參展商、參觀者、主辦方或任何第三者造成損害,而使主辦方、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顧員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損失、責任、法律行動、訴訟、申索、賠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法律費用)及開支,在要求下悉數予以賠償及今後在任何時候都保持全數彌償。
- 針對參展商參加展會應付主辦方的所有費用(包括損害賠償金的索賠),主辦方保留處理任何參展商在展會場地內一切財產的權利。
棄權
- 主辦方放棄本條款和規則的任何權力,並不阻止以後繼續執行本條款和規則或繼續執行該具體條款,也不得被視為對以後的任何違約進行棄權。
參展權的終止
-
如果發生以下其中一種情況,主辦方有權終止參展商在展會上的參展權而無需通知:
- 參展商或其任何代表違反本條款和規則內的任何內容;或
- 作為法人的參展商進入清盤程序(無論是強制或自愿)、或與其債權人合併、或其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被指定了接管人、或發生任何類似事件引發債務;或如作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的參展商或其成員破產或資不抵債或與其債權人達成任何協議或發生任何類似事件引發債務;或
- 參展商的任何行為在主辦方看來不符合展會的性質或目的,或妨礙展會其他參展商的權利(包括知識產權);或
- 假若參展商在展覽場地展示價錢或向私人銷售貨品 ( 而兩者皆不合乎展覽會性質及目的 ) 或在展覽場地即時付貨;或
- 假若在展覽會首天展覽開幕 ( 於主辦方編印的參展商手冊所示 ) 前 30 分鐘,參展商仍未遷入展覽攤位或攤位,參展商即被視作退出展覽會,主辦方有權以其認為適當的方法使用分配予參展商的展覽攤位。參展商被視為由當日起放棄參展,所繳交的一齊費用將不獲退還;或
- 假若參展商被發現以歧視態度對待展覽會某些參觀者;或
- 假如根據主辦方的意見,參展商被發現其任何行為可能損害或破壞香港、其行業、展覽會或主辦方的聲譽及 / 或形像。範圍包括產品安全、知識產權、勞工權益及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或
- 假如參展商被控或被判觸犯任何刑事罪行,或其行為令本身、展覽會或主辦方的聲譽受損;或
- 假如參展商違反本地任何適用法律、規則或規例;或
- 假若主辦方行使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有關參展商的參展權應予終止。
如參展商的參展權根據第63條(x)款被終止,參展商不得就任何此項終止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對主辦方提出其他索賠。
展會的取消
- 如發生主辦方不能控制的事由,包括但不限於戰爭、禁運、內亂、疾病爆發、法律程序或政府規章,導致主辦方不可能或實際上無法繼續進行展會(由主辦方完全自行判斷),則主辦方保留權利,可隨時取消展會、改變展會性質、縮減展會規模、縮短或延長展會期限,而無需對參展商或觀眾承擔任何責任。依據本條取消展會、縮減規模、縮短或延長期限或進行展會的任何其他變更,參展商無權也不得就此向主辦方或其代理或代表提出索賠,無論是要求損失或損害賠償,。
- 此外,主辦方有權取消或延遲展會,改變展會會期及時間。在此情況下,參展商或觀眾提出賠償(視情況而定)的要求均無效。如展會期間延長或變更,展會的條款和規則應當適用於新的舉辦會期和時間。
- 主辦方保留權利,可無需向參展商或觀眾作出通知而隨時改變展會的計劃、地址、性質或地點。,如主辦方同意減少參展商場地面積,主辦方不對參展商承擔任何進一步的賠償責任。
提交申索
- 參展商的所有申索應不晚於展會最後一天後十四(14)日,並採用書面形式送交主辦方。提交申索或主辦方進行任何審查,並不在任何方面表明主辦方對該申索有任何責任。
其他規則及規定
- 主辦方保留權利解釋、更改及修訂本條款和規則任何部分,以及在其認為有需要時發布附加規則 ( 包括但不限於參展商手冊 ) 以確保展覽會正常進行。經修訂之條款和規則及附加規則將在刊登於本會網站 http://www.gies.hk 時立即生效。經修訂條款和規則及附加規則一經刊登於本會網站 http://www.gies.hk,即表示閣下已知悉該等條款和規則及附加規則,並接納經修訂條款和規則及附加規則。主辦方對本條款和規則及任何附加規則有所作出的所有解釋將是最終決定,並對參展商具有約束力。
- 展覽場地規則是本條款和規則的組成部分,並納入本條款和規則內,參展商必須遵守。假若展覽場地規則與本條款和規則有任何分歧,當以本條款和規則為準。參展商可向主辦方索取展覽場地規則文本。
監管法例
- 本條款和規則受香港法例監管,並按照香港法例解釋,參展商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獨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收集個人信息
- 僅當閣下填寫申請表參加展覽或展會時,才需要收集閣下的個人信息。參加展覽或展會必須填寫報名表並提供所需信息。如果閣下未提供所有信息,我們將難以聯系閣下以確認有關安排,同時,如閣下未向我們提供充分的產品及/或服務信息,可能導致閣下的展位未能安排在展會上的適當位置。閣下提供的信息,將有助於我們按照產品或服務類別分配展位。
- 填寫參展商手冊時,我們將向閣下收集進一步的信息。這部分信息,由經確認參加某一具體展覽或展會的使用者提供。使用者需要完成相關表格,詳細列明其要求(例如對展位設施的要求)並提供展品運輸信息。如未提供此類信息,我們將無法在展覽或展會上協助使用者作出符合使用者展位要求的安排。該等信息將被轉交給我們的第三方承包商,以協助使用者作出安排。相關表格上已清楚列明哪些信息將會轉交第三方承包商。
- 參展商參與展覽或展會而提供的公司訊息,將會刊登在該展覽或展會的派發場刊中。此類公司訊息也將用於會前宣傳,以知會將要出席該展覽或展會的公眾。
- 我們也將保留貴公司訊息,以便將來聯系閣下,將閣下可能在未來有意參加的展覽或展會通知閣下。如閣下不願收到此類宣傳郵件,材料上將清楚寫明閣下可以通過何種方式聯系我們,以將閣下的名稱從此類宣傳郵件名單上刪除。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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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訊息當事人的同意,我們不會使用或傳播閣下的個人訊息,也不會將訊息用於訊息收集時所聲明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
我們將對我們持有的個人訊息進行保密,但可將訊息提供給:
- 與我們的經營或服務有關的人員、代理、咨詢顧問、審計師、承包商、財務機構及服務提供方;
- 我們的分支機構、相關業務合作伙伴;
- 公眾,包括向我們詢問展會參展商情況的個人;
- 對我們負有保密義務的個人;
- 根據適用的香港法律或其他法律,我們應當對其進行披露的個人;及
- 實際或潛在受讓人或參與我們服務的人
語言
- 本條款和規則以英文和中文兩種語言編寫。若兩種文本之間出現任何分歧,以[英文]文本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