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款及展览会规则
定义
本条款中,如文中无其他规定,则
- “申请人”是指申请在展会上进行展览的组织。
- “展位”是指经许可的场地。
- “条款和规则”是指由主办方随时修改的、关于申请、展览规章制度的本条款和规则。
- “参展商”是指申请在展会上进行展览的、其展览申请已由主办方出具书面确认函(称为“展位确认函”)予以接受的组织。
- “展会”是指申请表中指明的主办方将要组织的展览会。
- “展会场地”是指申请表中明确的任何场地。
- “主办方”是指香港社会服务联会,是展览会的推广及主办机构,负责监控展览会的所有事宜。
- “宣传资料”是指参展商准备在展会上展示、发放或使用的礼品、目录、手册及任何类型的产品资料。
- “展台”是指经许可的场地,包括所有固定装置、配件和摆设。
- “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指在《建筑物条例》(123章)中定义的认可人士,即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专业测量师。
- “参展申请表” 指通过参展商递交的电子表格或参展商申请参展展览会所递交的纸质表格。
参展资格与条件
- 主办方对于申请人的参与拥有绝对自主权。主办方以书面方式接受申请人的申请之前,并未赋予其任何参展权。主办方保留拒绝任何申请而不进行进一步解释的权利。主办方无需确认已收到填写完毕的参展申请表。主办方确认已收到填写完毕的参展申请表并不得被视为主办方已接受申请人成为参展商。
- 所有参展商必须根据适用法律在香港或其本国的合法注册组织。主办方可以要求参展商 在附上参展申请表时或随时出示最新的注册文件、名片及 / 或产品目录及 / 或主办方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 / 材料,以证明参展商的身份。除非经主办方通知,否则不必递交原件,因主办方无法保证将之奉还。
- 参展商保证交予主办方的参展申请表及所有其他文件与信息应真实,完整并为最新的。
- 如参展商违反本条款和规则的任何内容,主办方将有权拒绝参展商参加展会并对因该违反导致的损害索取赔偿金。
- 向参展商许可使用的展会场地严格用于公众教育的目的,在展位的安装期间及展会进行之时,其安排须达到主办方满意的程度。如参展商在为其分配的全部或部分场地内放置的任何物品不符合场地的用途,则主办方有权不经通知而移除这些物品,费用由参展商承担,并有权处置从展会场地清除的所有物品,参展商不得就被处置的物品向主办方提出索赔。参展商不得要求返还本条款和规则项下许可场地的任何款项或已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场地分配
- 主办方拥有绝对自主权为申请人分配展位或展台的面积以及该展位或展台的具体位置。与此有关的所有决定都是最终的,不接受任何变更请求。参展商无权就因发出具体展位确认函后展位的分配发生变化或展位本身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损害赔偿金获得赔偿;但是,如主办方提供的展位面积低于展位确认函规定面积的50%,则参展商可撤销其申请。
- 参展商获得在展会上进行展览并使用场地或展台的许可仅针对该参展商,未经主办方书面批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让与、分包或分享,无论参展商与第三方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主办方有权自行决定授予或不授予此类批准。
展位建设、标准展台
- 主办方对展位建设和提供展台的要求和批准程序在参展商手册中有详细说明,参展商手册将分发给参展商,并构成本条款和规则的一部分。
现场的使用与安全
- 参展商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例如围栏、防护栏或其他保护措施,防止公众接近任何正在移动或操作的展品。此类活动的或运转中的展品仅能由经参展商授权的人员展示或操作,并不得在该人员离开的情况下独自运转。展示此类活动的或运转中的展品必须取得主办方的事先同意。
- 在展会上使用镭射产品需要取得主办方的事先书面批准。申请批准必须在不晚于展会开幕前两个月向主办方提出。
- 所有视听设备必须定点,并限制音量,不得对其他参展商或观众造成任何不便。主办方有权指定一家或多家专业视听设备供应商,在此情况下,参展商应当向此/此等专业供应商租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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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对任何音乐演出(包括使用录制的音乐用于示范或表演)参展商应自行申请当地政府规定的所有许可和授权,并在展会开幕前向主办方提交批文复印件。
- (a) 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 ( 地址:香港中环亚毕诺道 3 号环贸中心 18 楼;电话: 2846-3268 ;传真: 2846-3261)
- (b) 录音制品播放版权 ( 东南亚 ) 有限公司 ( 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3705 室;电话: 2866-6862 ;传真: 2866-6869)
- (c) 香港音像联盟有限公司(地址:香港铜锣湾礼顿道77号礼顿中心1301室;电话: 2882 6892;传真:2866-6869) ;及
- (d) 有权不时授出有关许可的其他有关机构。
所有与申请音乐演奏相关的费用与开支一概由有关个别参展商承担。
- 参展商应负责取得相应的表演权和复制权。
- 宣传资料只能在参展商自己的展位或展台发放。不得在展会场地内的任何其他地方进行业务广告、示范或游说。不得在参展商展位或展台以外的地方放置展品或广告牌。同样,展品的各种价格标签也不许展示。
- 任何情况下展会场地内都不许使用充气气球。
- 展会期间,展位和展台必须有参展商的授权代表及主管代表随时当值。这些代表必须熟知参展商的产品及/或服务。参展商应确保其代表遵守本条款和规则以及主办方或其代理在展会开幕之前或期间作出的一切指示。
- 展会期间,展台应同展品一起展出,展品包含在参展商提交的申请表中并经主办方批准,且包含于申请表指明的产品系列中。展品不可从展台移出或更换为其他类型的展品。展会期间,不得遮盖已获准展示的物品。主办方有权移除其认为有害、非法、违反道德、与主办方背道而驰、不符合展会标准及设置或不符合展会展品说明的任何展品、宣传资料,费用由参展商承担。
- 参展商不得在公司名牌贴上悬挂或以其他方式贴上任何贴纸、海报、悬垂物或其他物品。
- 参展商保证展品及展品包装,以及宣传品或摊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均没有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例。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原则下,严禁展示以下物件:攻击性武器、火器、弹药、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可燃及易燃物质、淫亵物品、毒药及违禁药物,以及相关装备。参展商同意悉数赔偿主办方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顾员因参展商违反本项条款和规则而招致的费用、开支及索偿。
- 参展商保证:展品及其包装、宣传资料在任何方面均不违反或侵害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商标、版权、设计、名称、专利(无论是否登记注册),并同意对任何第三方因参展商及/或主办方侵犯此类第三方权利提出的主张而导致的所有成本、费用(包括法律成本)及损害赔偿金,对主办方及其代理、承包商进行足额赔偿。
- 假若有投诉人 / 参展商(“投诉人”)向主办方提出投诉,并要求主办方对其他参展商采取行动,该投诉人必须同意免除主办方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顾员(包括但不限于所述各方的法律顾问)的所有责任,同时悉数赔偿上述各方由于依据有关投诉或有关投诉人所作出的其他要求、指示或指令而采取的行动所招致的任何责任、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开支和赔偿;投诉人并同意不会就有关投诉及被指控侵权事件对主办方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顾员(包括但不限于所述各方的法律顾问)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提出任何索偿或要求。
- 展位搭建、展台配置及装饰必须在主办方指定的时间段内完成,任何情况下必须在展会开幕前一天的晚上十二时之前完成。截至该时间尚未完工的任何场地,主办方保留对其进行安排、安装或装饰的权利,费用由参展商承担。
- 展会对公众关闭后且经主办方事先同意后展位或展示物才能进行维修或变更。
- 在展会最后一天的正式关闭时间之前,除非主办方作出特别同意,不得拆除或移除任何展位或展品。
- 无论任何情况,一律不得在展览场地进行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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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方将发给参展商特定数目的参展证以供识别及入场时使用。参展商应确保获授权人员:
- 在展会场地显著展示其参展证;且
- 不将其参展证交给其他人。
- 遵守本条款和规则对参展商实施的所有规定;及
- 遵守主办方为批准他们进入展览会所实施的所有规定。
若主办方发现任何人士未经授权或不当使用参展证,主办方有权行使其绝对酌情权采取以下任何或全部的行动:
- 立即没收该未经授权或不当使用的参展证,及拒绝该等人士进入展会场地;
- 若有关参展商随后向主办方申请额外的参展证,向该参展商就主办方审批及发出之额外参展证收取额外的费用;
- 向有关参展商施加主办方以其绝对酌情权认为适当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立即终止有关参展商于展会的参展权,而毋须向该参展商作出任何赔偿;或禁止参展商于展览会或主办方在未来举办的任何其他展会中展览;及/或
- 就未经授权或不当使用参展证之事宜对有关参展商作出进一步之法律行动。
销售活动
- 展会上严格禁止柜台销售,即:销售并交付产品(以及食品和点心的销售)及禁止接受订单和佣金。
广告与宣传
- 主办方应当负责安排对展会的所有宣传。参展商或其代理不得接受或促使任何访问、公告、新闻言论或代表整个展览会的任何宣传。参展商有权公开其参与展会的事实,只要该公开内容无关展会的整体组织。
- 参展商及观众不得披露、挪用或使用,并应阻止其代表披露、挪用或使用参展商参与展会而获得的与主办方组织展会的业务或参展商事务有关的任何技术讯息或保密讯息。
- 参展商可将展台的内部区域用于广告或宣传,但仅能与该处展示的展品有关。
- 主办方可对展台以外区域的设计发布指示或规定,并考虑展会的整体主题。参展商应当遵守该规定或指示。
- 参展商不得在其展台以外的区域(展会前面)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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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展台内部,也不允许采取以下宣传手段:
- 违反法律和国家/政府规定或限制,特别是违反消防部门的规定或限制。
- 含有意识形态或政治性的题材。
- 干扰其他参展商,如声、光干扰(闪光、移动投影、扬声器广播等)。
- 导致尘土或垃圾堆积。
- 妨碍观众流通,特别是造成过度拥挤。
- 用活体动物吸引注意。
- 构成第三方宣传,以及揭示供应商、消费者或其他公司名称的任何手段。
- 非主办方或其附属机构的人组织的宣传活动或展会。
- 使用“香港社会服务联会 / 社联 / HKCSS”或展会的标识和名称应当取得主办方的书面批准。
展位材料及展品入场及离场
- 参展商应当按照主办方的安排,在主办方指定的时段内进入展会场地。
- 参展商全权负责安排运送产品进出展会场地、对产品的运送进行付款、接收、装饰、移动展品。
- 不得在展会场地内任何铺地毯的区域使用手推车。
- 展会结束后,应当立即按照主办方的安排,在主办方指定的时段内移走所有展品、展台材料及相关物品。留在展会场地的任何展品或展台材料将被视为遗弃,并由主办方处置,费用由相关参展商承担。进行处置所获的所有收益(如有)应当由主办方保留,且不得就此对主办方提出任何索赔。
- 主办方有权指定一名或多名专用承包商,处理所有产品和展品进出展会场地的搬运事宜,在此情况下,参展商有义务顾用此类专用承包商提供服务,费用由参展商自行承担。
参展商的承诺
- 主办方有唯一及绝对酌情权随时封锁或删除主办方网站与参展商网站之间的连结,毋须事先通知,亦毋须给予任何理由。
- 对于在主办方网站介绍或连结参展商网站方面可能引致的任何损失、毁坏或伤害,参展商不可撤回地放弃对主办方提出任何索偿或采取法律行动的所有权利。
- 如有任何浏览者透过主办方网站的连结进入参展商网站,非法或擅自使用参展商网站的资料,或作出其他侵权行为,主办方概不负责。
- 参展商承诺悉数赔偿主办方因其网站与参展商网站的超连结或与之有关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损失、责任、法律行动、诉讼、申索、赔偿、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 ) 及开支,并承诺于所有时间使主办方获得悉数赔偿。
免责条款
- 除因主办方或其顾员疏忽而引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以外,参展商、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顾员、或参展商或此等人士或任何其他参展商或访客的产品或其他财产,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伤害或其他毁坏,主办方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顾员概不负责。为澄清疑问,任何因天灾、战争、医疗卫生的忧虑(例如爆发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恐怖袭击恐吓、暴乱、示威、内乱,不可避免之意外或任何不受主办方控制范围以内之成因所引致或构成之死亡或人身伤害均不会被视作主办方或其员工之疏忽。主办方根据本条款和规则所授出的任何批准并不构成主办方对批准标的事项任何形式的认可。
- 参展商与其他人士在展览会举行期间所进行或因展览会而导致的接触或交易结果,主办方概不负责。
- 对于因本协定或与该协定相关的、或因参展商违反该规定造成的或第三方向主办方提出的与索赔相关的任何性质的法律责任、诉讼、法律程序、索赔、损害赔偿金、成本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参展商承诺按照主办方、其员工及代理的要求进行赔偿,并在此后任何时间应确保主办方、其员工及代理获得赔偿。
- 参展商应当负责购买充分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为其展品及展位购买保险,以抵御因偷盗、火灾、公共责任(包括占用人责任)以及任何其他自然原因导致的所有损失或损害,并应按要求向主办方出示此类保险单。
- 参展商应当购买保险,保险范围为本条款和规则规定的其所有潜在责任以及可能因疏忽大意导致的法律责任,并应按要求向主办方出示此类保险单。参展商应对参展商或其代表、员工或代理的疏忽而为展会、其他参展商或主办方的任何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并应按要求向主办方出示此类保险单。
- 特装参展之参展商要为其展台的安全负全责,并就其摊位之安全性、适合性或其某种特定用途等原因或关系所引起的及因其摊位对展览场地、其他参展商、参观者、主办方或任何第三者造成损害,而使主办方、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顾员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损失、责任、法律行动、诉讼、申索、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法律费用)及开支,在要求下悉数予以赔偿及今后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全数弥偿。
- 针对参展商参加展会应付主办方的所有费用(包括损害赔偿金的索赔),主办方保留处理任何参展商在展会场地内一切财产的权利。
弃权
- 主办方放弃本条款和规则的任何权力,并不阻止以后继续执行本条款和规则或继续执行该具体条款,也不得被视为对以后的任何违约进行弃权。
参展权的终止
-
如果发生以下其中一种情况,主办方有权终止参展商在展会上的参展权而无需通知:
- 参展商或其任何代表违反本条款和规则内的任何内容;或
- 作为法人的参展商进入清盘程序(无论是强制或自愿)、或与其债权人合并、或其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被指定了接管人、或发生任何类似事件引发债务;或如作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参展商或其成员破产或资不抵债或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协议或发生任何类似事件引发债务;或
- 参展商的任何行为在主办方看来不符合展会的性质或目的,或妨碍展会其他参展商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或
- 假若参展商在展览场地展示价钱或向私人销售货品 ( 而两者皆不合乎展览会性质及目的 ) 或在展览场地即时付货;或
- 假若在展览会首天展览开幕 ( 于主办方编印的参展商手册所示 ) 前 30 分钟,参展商仍未迁入展览摊位或摊位,参展商即被视作退出展览会,主办方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法使用分配予参展商的展览摊位。参展商被视为由当日起放弃参展,所缴交的一齐费用将不获退还;或
- 假若参展商被发现以歧视态度对待展览会某些参观者;或
- 假如根据主办方的意见,参展商被发现其任何行为可能损害或破坏香港、其行业、展览会或主办方的声誉及 / 或形像。范围包括产品安全、知识产权、劳工权益及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或
- 假如参展商被控或被判触犯任何刑事罪行,或其行为令本身、展览会或主办方的声誉受损;或
- 假如参展商违反本地任何适用法律、规则或规例;或
- 假若主办方行使其唯一及绝对酌情权决定有关参展商的参展权应予终止。
如参展商的参展权根据第63条(x)款被终止,参展商不得就任何此项终止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对主办方提出其他索赔。
展会的取消
- 如发生主办方不能控制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禁运、内乱、疾病爆发、法律程序或政府规章,导致主办方不可能或实际上无法继续进行展会(由主办方完全自行判断),则主办方保留权利,可随时取消展会、改变展会性质、缩减展会规模、缩短或延长展会期限,而无需对参展商或观众承担任何责任。依据本条取消展会、缩减规模、缩短或延长期限或进行展会的任何其他变更,参展商无权也不得就此向主办方或其代理或代表提出索赔,无论是要求损失或损害赔偿,。
- 此外,主办方有权取消或延迟展会,改变展会会期及时间。在此情况下,参展商或观众提出赔偿(视情况而定)的要求均无效。如展会期间延长或变更,展会的条款和规则应当适用于新的举办会期和时间。
- 主办方保留权利,可无需向参展商或观众作出通知而随时改变展会的计划、地址、性质或地点。,如主办方同意减少参展商场地面积,主办方不对参展商承担任何进一步的赔偿责任。
提交申索
- 参展商的所有申索应不晚于展会最后一天后十四(14)日,并采用书面形式送交主办方。提交申索或主办方进行任何审查,并不在任何方面表明主办方对该申索有任何责任。
其他规则及规定
- 主办方保留权利解释、更改及修订本条款和规则任何部分,以及在其认为有需要时发布附加规则 ( 包括但不限于参展商手册 ) 以确保展览会正常进行。经修订之条款和规则及附加规则将在刊登于本会网站 http://www.gies.hk 时立即生效。经修订条款和规则及附加规则一经刊登于本会网站 http://www.gies.hk,即表示阁下已知悉该等条款和规则及附加规则,并接纳经修订条款和规则及附加规则。主办方对本条款和规则及任何附加规则有所作出的所有解释将是最终决定,并对参展商具有约束力。
- 展览场地规则是本条款和规则的组成部分,并纳入本条款和规则内,参展商必须遵守。假若展览场地规则与本条款和规则有任何分歧,当以本条款和规则为准。参展商可向主办方索取展览场地规则文本。
监管法例
- 本条款和规则受香港法例监管,并按照香港法例解释,参展商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独有司法管辖权管辖。
收集个人信息
- 仅当阁下填写申请表参加展览或展会时,才需要收集阁下的个人信息。参加展览或展会必须填写报名表并提供所需信息。如果阁下未提供所有信息,我们将难以联系阁下以确认有关安排,同时,如阁下未向我们提供充分的产品及/或服务信息,可能导致阁下的展位未能安排在展会上的适当位置。阁下提供的信息,将有助于我们按照产品或服务类别分配展位。
- 填写参展商手册时,我们将向阁下收集进一步的信息。这部分信息,由经确认参加某一具体展览或展会的使用者提供。使用者需要完成相关表格,详细列明其要求(例如对展位设施的要求)并提供展品运输信息。如未提供此类信息,我们将无法在展览或展会上协助使用者作出符合使用者展位要求的安排。该等信息将被转交给我们的第三方承包商,以协助使用者作出安排。相关表格上已清楚列明哪些信息将会转交第三方承包商。
- 参展商参与展览或展会而提供的公司讯息,将会刊登在该展览或展会的派发场刊中。此类公司讯息也将用于会前宣传,以知会将要出席该展览或展会的公众。
- 我们也将保留贵公司讯息,以便将来联系阁下,将阁下可能在未来有意参加的展览或展会通知阁下。如阁下不愿收到此类宣传邮件,材料上将清楚写明阁下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联系我们,以将阁下的名称从此类宣传邮件名单上删除。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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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讯息当事人的同意,我们不会使用或传播阁下的个人讯息,也不会将讯息用于讯息收集时所声明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
我们将对我们持有的个人讯息进行保密,但可将讯息提供给:
- 与我们的经营或服务有关的人员、代理、咨询顾问、审计师、承包商、财务机构及服务提供方;
- 我们的分支机构、相关业务合作伙伴;
- 公众,包括向我们询问展会参展商情况的个人;
- 对我们负有保密义务的个人;
- 根据适用的香港法律或其他法律,我们应当对其进行披露的个人;及
- 实际或潜在受让人或参与我们服务的人
语言
- 本条款和规则以英文和中文两种语言编写。若两种文本之间出现任何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